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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09/26  点击: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在杭各银行机构: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杭政函〔2015〕174号)和《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银发〔2016〕6号),我们研究制定了《市区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6年9月26日

市区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杭政函〔2015〕174号)和《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银发〔2016〕6号)等文件精神,推进我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发展,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相关经办银行发放的,由政府出资设立的创业担保基金担保、受托担保机构担保或以其他方式担保,由政府予以贴息及有关补助,用于鼓励创业及带动就业的贷款。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受托担保机构是指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经办银行和受托担保机构。

第三条 创业担保贷款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向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含,下同)以内高校毕业生、市区户籍的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包括残疾人,下同)、城镇转业复退军人(以下统称“重点人群”)发放的由创业担保基金或受托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并免除反担保要求的贷款(以下简称“一类贷款”);第二类是指以抵押、质押、保证等其他方式提供担保的贷款(以下简称“二类贷款”)。

第二章 贷款条件和用途

第四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未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手续、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劳动者,在市区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民办非企业等经营实体(娱乐业、桑拿、按摩、网吧等国家限制行业除外)且登记注册5年以内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其中,重点人群可申请一类、二类贷款;其他人群可申请二类贷款。重点人群人员身份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格认定时的身份为准。

第五条 在市区注册登记的小微企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一)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格认定前1个月在职职工总数在300人以下,其中招用的重点人群和非市区户籍在市区登记失业人员总数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20%(含)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含)以上];

(二)与上述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单位信用记录良好,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从事的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第六条 对非经营实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但占有30%(含)以上股份的合伙人、股东,符合创业担保贷款其他条件的,可以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其身份以经工商、民政部门备案的章程确定的为准。

第七条 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房贷款外,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应没有其他未清偿贷款。借款人家庭其他成员不得以相同范围、性质的经营项目重复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第八条 除由户籍所在农村经济合作社缴纳社会保险费、市区户籍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外,借款人应持续在其所创办的经营实体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不符合条件的月份不予贴息。

第九条 创业担保贷款只能用于借款人创业的开办经费及流动资金周转、技术改造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用途。

第三章 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可申请的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30万元,其中科技成果转化、研发或文化创意类项目,最高额度可提高为50万元。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最高额度按“企业吸纳重点人群和非市区户籍在市区登记失业人员就业人数&times;20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具体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与借款人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确定,原则上在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加点不超过3个百分点。

第十二条 借款人、经办银行应当根据借款人经营活动和资金周转情况约定创业担保贷款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对按期归还、信用状况较好的借款对象,可多次贷款,贷款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或贷款次数总计不超过3次。贷款期限不能超过营业证照的有效期。对中止创业人员,经办银行应及时收回贷款。借款人临近法定退休年龄的,贷款期限最晚至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为止。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三条 各区和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要调整小额担保贷款风险基金为创业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对已建立担保基金的,市本级按相同额度进行配套,专项用于创业担保贷款可能出现损失的风险补偿。各区担保基金首期不低于500万元;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根据各自实际确定担保基金额度。各地担保基金及与其配套的市本级担保基金可按照竞争性存放原则确定一家或多家专户存储的银行,实行封闭运行,单独核算。各地应根据实际,适时补充扩大担保基金规模。

第十四条 一类贷款一般由担保基金存放的银行发放。银行根据担保基金的规模,按一定比例放大发放贷款。担保基金承担的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5倍;创业担保贷款的到期还款率达到95%以上的可适当扩大倍数,但最高不得超过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10倍。

第十五条 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按时足额归还贷款的,经办银行应当积极催收。对逾期3个月以上、贷款额度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下同)的一类贷款,由担保基金在1个月内全额代偿(含贷款期利息,不含逾期利息和罚息,市级、区级担保基金各分担50%,下同)。其他贷款逾期进入法定追偿程序后,受托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由担保基金、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分别承担30%、50%、20%的贷款损失,其他由担保基金、经办银行分别承担80%、20%的贷款损失;或由担保基金、担保机构、经办银行按协议约定比例承担贷款损失。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逾期进入法定追偿程序后,由担保基金按照贴息部分贷款本金净损失的10%补偿,其余部分由经办银行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经办银行对资信情况较好的一类贷款借款人,贷款金额10万元以下的,应免除反担保要求;贷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由受托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受托担保机构也应免除反担保要求。

第十七条 发生风险的贷款经担保基金代偿后,经办银行仍应积极追偿贷款;经追偿后回收的贷款,由担保基金、受托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按代偿比例分别受偿;在规定期限内确实无法追偿的,可按规定程序从担保基金中核销。

第五章 贷款管理

第十八条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可携营业证照及下列资料之一,向户籍或营业证照注册所在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或区人力社保部门申请贷款贴息资格认定;其中市区〔除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以下简称三区)〕户籍人员在三区创业或三区户籍人员在市区创业的,向户籍所在的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或区人力社保部门申请:

1.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大学生在读证明;

2.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3.就业创业证(或《杭州市失业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杭州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新杭州人求职登记证》,下同);

4.军人退出现役证明及其户籍证明。

在市区从事种养殖业、无法领取营业证照的承包经营者,符合创业担保贷款其他条件的,可以承包协议代替营业证照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二)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受理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初审同意的申请材料提交至区人力社保部门。

区人力社保部门受理后进行实时审核认定,对审核通过的30万元及以下额度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出具《市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格认定表》(附件1,以下简称《认定表》);30万元以上额度的,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复核。市人力社保部门复核通过的,由区人力社保部门向借款人出具《认定表》。市人力社保部门定期对区人力社保部门贴息资格认定情况进行抽查。

对申请10万元以下一类贷款的借款人,区人力社保部门将贷款贴息资格认定申请材料、商业计划书(项目可行性报告)、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上年度经营状况表)等相关材料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市人力社保部门召集有关部门、银行、担保机构和专家成立创业担保贷款评估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由创业担保贷款评估小组出具同意担保意见书。区人力社保部门凭意见书向借款人出具《认定表》。评审会一般每季度举行1次。对获得5万元及以上大学生创业项目无偿资助的人员、经评审入驻市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创业园的人员,申请10万元以下一类贷款的,区人力社保部门可不经评审,凭大学生创业项目无偿资助相关文件、入驻创业园评审资料和协议,直接出具《认定表》、签订担保合同并推荐到经办银行。需要受托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凭《认定表》和担保机构所需材料向其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并取得担保函后,向经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借款人每次只能向一家经办银行提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三)经办银行在收到贷款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创业项目的有关情况、信用状况、偿债能力等进行调查、审核。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与借款人签订借贷合同(区人力社保部门同时与10万元以下一类贷款借款人签订担保合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通知借款人并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其注册所在区人力社保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填写《市区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格认定表》(附件2,以下简称《认定表》),并提供下列申请资料: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招用人员资格证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就业创业证、军人退出现役证明、相关人员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就业登记证明、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申请认定前1个月全部在岗职工花名册;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区人力社保部门受理申请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开展资格评估和实地考察等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报送市人力社保部门。

(三)市人力社保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由市人力社保部门发放《认定表》。企业至受理认定申请的区人力社保部门领取《认定表》。

(四)持《认定表》的企业至区人力社保部门指定的经办银行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应根据信贷原则和贷款相关规定进行独立审核,对同意贷款的,按规定办理放款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企业说明理由。

对需要受托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小微企业,市人力社保部门召集创业担保贷款评估小组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由受托担保机构承保,经办银行放款。

第二十条 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当年累计代偿金额/当年累计发放贷款金额)达到10%时,应暂停发放新的创业担保贷款,经采取整改措施并报市创业担保贷款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意后,方可恢复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代偿率达到20%时,取消该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资格。

引入竞争机制,对不执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相关规定或经办业务量明显偏低的经办银行,实行退出制度。退出的银行存有担保基金的,应在3个月内退回;发放的贷款尚未归还的,应继续履行回收的主体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出现逾期的贷款,人力社保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经办银行督促借款人及时归还,并及时将借款人的不良信用在相关信息数据库中予以记录,作为借款人能否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依据。经办银行要及时将借款人的信贷业务信息报送至征信系统,作为借款人能否享受贷款贴息以及其他金融服务的依据。

第六章 贷款贴息、财政补助

第二十二条 贴息实行“先付后贴”的办法。在允许贴息的范围内,财政按以下方式给予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一)对重点人群实行全额贴息,对其他人群实行50%贴息,予以贴息的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贷款基准利率加3个百分点;

(二)对入驻科技孵化器的小微企业按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小微企业按贷款基准利率给予50%贴息。

第二十三条 个人贴息按以下程序办理:

借款人在贷款期满并按时还本付息后,一般向其户籍或营业证照注册所在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申请贴息[其中市区户籍人员在三区创业或三区户籍人员在市区创业的,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申请],并提交《杭州市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财政补助申请表》、还本付息凭证等资料。

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受理后,在每月5日前将初审通过的申请材料报区人力社保部门。区人力社保部门复核同意后在每月15日前填写资金审批表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市人力社保部门核定通过后由市财政局按规定核拨。市人力社保部门在资金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 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及时通知借款人领取。

第二十四条 小微企业贴息按以下程序办理:

小微企业在贷款期满并按时还本付息后,可向受理认定申请的区人力社保部门申请贴息,并提交《杭州市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财政补助申请表》、还本付息凭证、借款期间招用人员的资格证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就业创业证、军人退出现役证明、相关人员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就业登记证明、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全部在岗职工花名册、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入驻科技孵化器的还需提供由孵化器出具的入驻孵化证明)。

区人力社保部门受理、审核后,于每月15日前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市人力社保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由市财政局按规定核拨。市人力社保部门在资金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小微企业。

借款期内,不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月份,不予贴息。

第二十五条 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对象范围的劳动者,于2016年2月1日以后在市区经市创业担保贷款联席会议办公室认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方式获得小额经营类贷款的,经申请审核给予贴息。贴息实行“先付后贴”的办法,由借款人携带有效贴息资格认定所需资料、借款合同及还本付息凭证等向户籍或营业证照注册所在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提出申请。贴息的审核拨付办法、次数、标准、资金列支渠道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上述人员未经贴息资格认定直接在市区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获得小额经营类贷款,借款合同起始期在2013年1月1日以后的,经申请、审核,按上述办法给予贴息。

第二十六条 除下列原因造成逾期还本付息,经人力社保部门核准可给予贴息外,其他发生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的情况,一律不予贴息:

(一)因经办银行和人力社保部门的计算机系统原因造成逾期还本付息的,出具由经办银行或相应人力社保部门调查核实的情况说明;

(二)未按时还本付息但未被经办银行录入征信系统、仍在经办银行录入征信系统宽限期内的,提交由经办银行盖章的个人征信记录报告。

对创业担保贷款产生的逾期利息、罚息,不予贴息。

第二十七条 对经办银行按贷款基准利率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按其当年发放创业担保贷款金额的1%给予手续成本补贴;贷款利率在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加点1个百分点(不含)以内的,按其当年发放创业担保贷款金额的0.8%给予手续成本补贴;贷款利率在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加点1至2个百分点(不含)的,按其当年发放创业担保贷款金额的0.5%给予手续成本补贴;贷款利率在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加点2至3个百分点(不含)的,按其当年发放创业担保贷款金额的0.2%给予手续成本补贴;贷款利率在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加点3个百分点的,不给予手续成本补贴。对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高于10%的经办银行,取消其财政补助资格。

经办银行每年3月5日前向相应区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杭州市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财政补助申请表》、上一年度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名册、手续成本补贴计算说明。区人力社保部门受理审核后,于3月25日前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复核;复核通过的,由市财政局按规定核拨。市人力社保部门在资金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经办银行。

第二十八条 受托担保机构为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可享受不超过贷款本金1%的担保费补助;承担贷款损失比例在50%以上的,可再享受贷款本金1%的手续费补助和实际贷款回收额2%的回收补助。

小微企业通过担保机构提供担保获得贷款的,产生的担保机构相关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

受托担保机构担保的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高于10%的,取消其财政补助资格。

受托担保机构每年3月5日前向相应区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杭州市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财政补助申请表》、上一年度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名册、年末到期贷款的回收明细、担保费补助(手续费补助)计算说明等资料。区人力社保部门受理审核后,于3月25日前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复核;复核通过的,由市财政局按规定核拨。市人力社保部门在资金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担保机构。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七、二十八条涉及的补助主要用于对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经办机构、人员的补助和奖励。

第三十条 创业担保贷款呆坏账损失补助按以下程序办理:

经办银行一般每年3月5日前向相应区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上一年度年末不良贷款明细和不良贷款认定资料。区人力社保部门受理、审核后,于3月25日前同时报区财政局和市人力社保部门复核。复核通过的,由市、区财政局向区人力社保部门下达《创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通知书》,区人力社保部门接到《创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通知书》后,应及时将风险补偿金从担保基金专户划转至经办银行。对10万元以下的一类贷款,经办银行按第十五条规定时间申请风险补偿。

受托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支付方式由其与经办银行商定。

第三十一条 上述贴息、财政补助、评审费用、担保基金等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开展所需资金在普惠金融发展支出类科目列支。

第七章 部门职责

第三十二条 由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和各区政府组成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密切沟通,加强配合。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人力社保局)。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和各区政府也应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以切实做好本辖区内的创业担保贷款工作。

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的综合评定(邀请银行和担保机构自愿报名,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评分,通过综合评定的为得分前三名的银行和担保机构)。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和各区政府的创业担保贷款联席会议按规定在通过综合评定的范围内,确定各自的经办银行、担保机构(经政府采购确定的银行可不受此范围限制),并签署合作协议。

第三十三条 人民银行负责指导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实施工作;对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情况进行评价、督促和检查;建立健全创业担保贷款数据统计和监测制度,加强各部门信息沟通和共享;做好征信系统管理和查询工作,为金融机构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提供信息服务。

第三十四条 市人力社保局要切实履行市创业担保贷款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指导各地人力社保部门开展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承担创业担保贷款的管理服务职责,负责管理担保基金账户,对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的贴息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加强对贴息等资金使用情况的审核、检查,适时开展经办银行、担保机构的综合评定,配合做好创业担保贷款逾期催收工作,积极向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提供创业指导等服务。区人力社保部门要做好担保合同的签订工作。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站室要做好贴息资格审查、贴息受理初审,配合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做好有关调查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财政资金保障,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有关资金,要牵头开展贷款需求情况调研,合理调整担保基金规模,逐步完善创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加强对担保基金运行和财政贴息、补助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市金融办要将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激励体系,指导各区金融办发挥桥梁纽带的作用,配合人力社保部门协调解决工作开展中遇到的新问题。

第三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其信贷计划中安排创业担保贷款计划,积极开发创业担保贷款金融产品,承担创业担保贷款审核、回收的主体责任,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的贷前调查、贷后跟踪、贷款催收、追偿等工作,切实防范风险。与受托担保机构密切配合,共同推动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发展。按月做好贷款统计工作,加强与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衔接沟通,及时将放贷、还款信息录入人力社保部门相关计算机系统。要加大对创业担保贷款的催收力度,对经反复催收仍拒不履行还款责任的借款人或担保人,切实履行法律追诉方的责任,在逾期后三个月内发出催款律师函,直至向杭州金融仲裁院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受托担保机构要严格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的贷前调查和贷后跟踪工作。与经办银行共同对借款人进行跟踪管理,掌握其经营、财务和资金使用情况。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借款人按时履行义务。按合作约定代偿呆坏账损失,并与经办银行共同做好追索贷款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格认定,申请时间距毕业证明的毕业时间不超过5年;对通过互联网方式获得贷款的上述人员,获贷时间距毕业证明的毕业时间不超过5年。

第四十条 劳动者在2016年1月31日前创业担保贷款借款、贴息未享受至期满,可按原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经办银行手续成本补贴等也按原规定执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重点人群,可按规定申请贷款。享受期已满的借款人不得再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第四十一条 各城区按现行政策体制承担相应经费。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可根据实际制定相关业务经办流程。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由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负责解释。

附件:1.市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格认定表

2.市区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格认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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